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圣华英才教育 SAINTHUA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78141号“圣华英才教育 SAINTHUA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63号

       

      申请人:柳州市圣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佳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8141号“圣华英才教育 SAINTHUA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7769号“SAINT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在当地市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影印件、商标使用证据、公司内部展示图片、招聘信息、广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工商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评估;拍卖;成本价格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显著部分“SAINTHUA”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英文“SAINTHUA”字母组合相同,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