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肌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98290号“安肌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56号

       

      申请人:广州莱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8290号“安肌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很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更进一步提高了申请商标本身的“获得显著性”,在第5类商品上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在第3类申请的第36698278号“安肌士”商标已经获准初步审定。三、经查,在第5类存在类似商标第13912761号“安肤士”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中含有“安肌”,用在指定的“护肤药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晒黑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