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866522号“JIN•Z•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25号
申请人:浙江中金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6522号“JIN•Z•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9026号“JINZJR”商标、第371809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JIN·Z·J”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英文“JINZJR”在字母构成、读音、字形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