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474488号“王林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02号
申请人:林州市双王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4488号“王林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粉丝(条)”商品进行复审,其余商品放弃复审。第8136260号“王林WANG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9082号“王氏林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35257号“王氏林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面粉;粗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马铃薯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和使用的玉米片、糕点、面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粉丝(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粉丝(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