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MUSICI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5742694号“MUSICI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童乐晴音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装饰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42694号“MUSICI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58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网站及被收购的报道;
      2、“MUSICID”官网信息及苹果APPSTORE网站上的版本更新信息;
      3、MUSICIDAPP用户购买信息;
      4、权利书及宣誓书;
      5、第三方网站关于“MUSICID”下载的信息;
      6、第三方网站对Media Go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领域信息”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领域信息”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宣誓书显示,在指定期间内,Gravity Mobile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在案证据2,3,5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苹果商店,太平洋电脑网均有MUSICID APP的下载信息。在案证据1中国音乐财经网对被申请人的介绍显示,被申请人因自动识别内容技术而闻名,拥有超过2亿首歌曲,其元数据和内容识别技术,能够提供消费者每天观看的视频、收听的音乐及使用的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等等的相关信息。在案证据6天极网对Media Go软件特色介绍时显示,该软件从MUSICID查找专辑和艺术家信息以及图片。综合上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领域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为终端用户提供有关音乐、音乐家及与音乐相关内容的信息;娱乐;以在线音乐数据库的方式提供有关音乐、乐谱和歌词的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数字音乐(非下载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服务与“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领域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领域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为终端用户提供有关音乐、音乐家及与音乐相关内容的信息;娱乐;节目制作;以在线音乐数据库的方式提供有关音乐、乐谱和歌词的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数字音乐(非下载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音乐领域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和全球计算机网络为终端用户提供有关音乐、音乐家及与音乐相关内容的信息;娱乐;节目制作;以在线音乐数据库的方式提供有关音乐、乐谱和歌词的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数字音乐(非下载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