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奈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768768号“司奈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79号

       

      申请人:施耐德消费者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变更前名义:施耐德消费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768768号“司奈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8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