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8132503号“青山碧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25号
申请人:九郡绿建管理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503号“青山碧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7223号商标、第18695398号商标、第31133298号商标、第311561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山碧水”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青山堰水”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石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采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石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