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08395号“一如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26号
申请人:一如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8395号“一如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1453号商标、第28272507号商标、第71275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如珠宝”与引证商标一“一如堂”、引证商标二“壹如黄金”、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如一”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