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淞江烤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43861号“淞江烤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18号

       

      申请人:王明明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3861号“淞江烤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1802号“松江SongJiangChiZ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极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淞江烤鹅”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松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