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870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967号 - 申请人:北京适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8700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967号

       

      申请人:北京适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700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1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98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42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存在差异。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图要素、使用颜色、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