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952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27号 - 申请人:广州市曦驰投资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95299号“鱻鲜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27号

       

      申请人:广州市曦驰投资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5299号“鱻鲜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易于他人识别。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鱻鲜库”,指定使用在活动物、小龙虾(活的)、沙丁鱼(活的)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储藏方式等特点,难以起到商标所应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