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454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07号 - 申请人:北京我爱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45419号“ER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07号

       

      申请人:北京我爱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5419号“E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995492号“爱洛斯 Eros及图”商标、第4475287号“爱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