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奇航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581081号“奇航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12号

       

      申请人:北京奇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1081号“奇航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836345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