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USATO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778号“FURUSATO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022号

       

      申请人:古里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778号“FURUSATO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4、6、8、9、11类商品及第35、37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具备显著性及识别性,用于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中“GROUP”一词与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具有一致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提交第35类服务限定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报表、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等的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经申请人提交服务限定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经限定后的“在以下领域替他人推销:电气机械和设备”等服务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FURUSATO GROUP”中的“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古里工业株式会社(英文名义:FURUSATO INDUSTRIES, LTD.)组织形式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其他主体,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与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与服务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6、8、9、11类复审商品及第35、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