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明一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88199号“明一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16号

       

      申请人:北京中和道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8199号“明一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110413号“明一及图”商标、第11314626号“明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在宣传使用中投入大量商业资源,如被驳回,将对申请人造成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明一”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