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65592号“韩方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032号
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5592号“韩方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申请人名下“韩方”的系列商标之一,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1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262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均未核准注册,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企业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1678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为有效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韩方”,且均无明确含义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韩方购”,易理解为“韩国官方购买”等含义,整体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尚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