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皮皮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90543号“皮皮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036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鑫圣和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冠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0543号“皮皮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食品,相关公众亦是普通消费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认知能力及认知习惯,一般会将其理解为无含义的臆造词,不会因商标中的文字而对所购买的的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皮皮肚”中“皮肚”又名“干肉皮”,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肉、香肠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