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SHOE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171405号“SHOE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80号

       

      申请人:昭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1405号“SHOE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9234号“shok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94048号“首微SHO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59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7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15903号“佳和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32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46322号“兴晟捷电子XINGSHENG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6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79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发音、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尚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且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SHOEI”与引证商标一“shoke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SHOWEI”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调节器、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