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7251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7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丰田特装开发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5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1323号“鑫博昌VALVE GU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传动机械装置、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底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