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98807号“WG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88号
申请人:世界高尔夫赛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807号“W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66915号“W'G'S”商标、第25540256号“W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已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WG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W'G'S”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WGS”,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高尔夫比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