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9895号“TATA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55号
申请人:塔塔子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895号“TATA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还含有“TATA”一词,且位于申请商标的起始位置,具有更高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浙江塔塔茶叶科技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名片、信纸、第6559639号“TATA TEA”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在先案件驳回决定书、百度百科关于“茶多酚”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TEA”,可译为“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含有茶多酚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