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266531号“小T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53号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531号“小T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5969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6573812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剃须刀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8类剃须刀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