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ELIX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19867号“MELIX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80号

       

      申请人:李河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9867号“MELIX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0330号“美迪鑫MEDIXIN及图”商标、第24453876号“MEDIAIR”商标、第18442123号“Malixiu”商标、第11087570号“美谊绣Meyi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商标已经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LIXIR”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EDIXIN”、引证商标二“MEDIAIR”、引证商标三“Malixiu”、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eyixiu”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