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05898号“MASS-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40号
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5898号“MASS-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7187号“美思M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第18843726号“MAS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决定接受在“可可、糖”商品上的驳回理由,在“高蛋白谷物条、面包干、饼干、玉米粉、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上提起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上述复审商品与第7438673号“Am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可可、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可可、糖”商品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可可、糖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可可、糖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