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BON 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752号“CARBON L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57号

       

      申请人:PRIDE MANUFACTURING COMPANY,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752号“CARBON 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搜索,没有任何搜索结果指向申请人、申请商标和指定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关于“CARBON LACE”的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RBON LACE”使用在指定的鞋、靴用金属扣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和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