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55124号“将军喜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51号
申请人:深圳大鹏将军文化传播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5124号“将军喜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6588号“かに将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92855号“将军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37429号“将军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58544号“将军吊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572035号“将军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86398号“大将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情形近似的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其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将军喜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在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