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76486号“M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53号
申请人:迈克森大中华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6486号“M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8179号“M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56781号“曼古银M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72590号“曼古银M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575085号“M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发音、含义、要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使用图片、百度检索结果、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制工艺品、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银制工艺品、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CS”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MGS”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