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湘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89970号“湘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58号

       

      申请人:张德夕
      委托代理人:吉首市武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9970号“湘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3041号“湘山干锅王XIANGSHANGANHU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湘山”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湘山干锅王”之中,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