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36230号“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60号

       

      申请人:营口广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6230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杀虫剂”商品,此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4927号“喜福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230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18416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28936号“瓢来福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90300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96143号“五福彩商 福 WU FU CAI 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含义、呼叫方式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引证商标二在其指定商品上已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程序。另外,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资质证明、纳税证明、商标设计内涵、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明、租赁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第30类“黄色糖浆、豆沙”等商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杀虫剂”商品,故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药制糖果、维生素制剂、牙用研磨剂、医用营养品、假牙粘合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补药、黄色糖浆、蜂蜜、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福”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福”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补药、药制糖果、维生素制剂、牙用研磨剂、医用营养品、假牙粘合剂、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