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东风海研DONG FENG HAI Y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759307号“东风海研DONG FENG HAI

    Y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575号

       

      申请人: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海龙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30759307号“东风海研DONG FENG HAI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4438号“东风”商标、第1358081号“东风”商标、第6262219号“东风超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将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2、“东风”商标转让相关资料;
      3、引证商标注册资料;
      4、引证商标部分荣誉证书;
      5、“东风双燕”商标转让申请改正通知书;
      6、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润滑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脂、润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且与引证商标三均以“东风”为首词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润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脂、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