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叶遵生 素色茶BAIYEZUN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71388号“百叶遵生

    素色茶BAIYEZUN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69号

       

      申请人:杭州久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1388号“百叶遵生 素色茶BAIYEZU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4449号“玉壶轩及图”商标、第20046626号“佰叶生及图”商标、第20047524号“佰叶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7657号“洞庭之恋及图”商标、第16630413号图形商标、第20048391号“佰叶生及图”商标、第20048843号“佰叶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鉴于此,对于申请商标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百叶遵生 茶色素”及汉语拼音“BAIYEZUNSHENG”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其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百叶遵生”文字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佰叶生”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指定使用的蜂蜜、营养补充剂、饼干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洞庭之恋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