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19146号“U-BO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63号
申请人:赵晓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9146号“U-B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8398号“BOSS 直聘职业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43334号“BOSS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58876号“BOSS LOYE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57534号“B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05824号“珍珠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623667号“真珠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57780号“BOSS直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152976号“建筑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167185号“建筑BOSS面对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475573号“星秀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至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U-BOSS”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文字“BOSS”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