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325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45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2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8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