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国瑞电气GUORUIDIANQI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892741号“国瑞电气GUORUIDIANQI 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57号

       

      申请人:河北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2741号“国瑞电气GUORUIDIANQI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043号商标、第14093095号商标、第18130770号商标、第30239041号商标、第32196691号商标、第16000184号商标、第18678156号商标、第7608213号商标、第12897677号商标、第20793753号商标、第9086854号商标、第138108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国瑞电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五“国瑞”、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中文“国瑞”,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