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194905号“可艺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4号
申请人:千纸鹤(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无竟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0194905号“可艺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综合型文化艺术教育单位,其在先使用“可可艺术”商标在教育、培训、辅导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恶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
1、可可艺术——红乐团店面照片。
2、可可艺术中心获得的一张荣誉证书、可可艺术中心颁发给桑弋翰音乐考试通过证明。
3、可可艺术培训学生报名表、会员须知、会员申请/续卡表格。
4、可可艺术中心美团评价截图。
5、认领门店经营权归属确认书、美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微信公众账号认证申请信息表。
6、广告费发票截屏、技术服务费发票、广告费发票、电子发票截屏。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0月27日通过第16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杭州无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上。2019年10月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法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中可可艺术中心颁发给桑弋翰音乐考试通过证明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证据3系自制证据,部分签订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证据4中大部分美团评价截图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据5中微信公众账号认证信息表签订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证据6中仅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三个月,其余发票显示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可可艺术中心获得的一张荣誉证书、证据4中少部分美团评价截图、证据5中认领门店经营权归属确认书、美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可以证明“可可艺术”商标自2015年开始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使用。但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可可艺术”作为其在先使用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领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