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1257599号“昌河十里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1号
申请人:平坝县高峰镇华章大米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恒昌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1257599号“昌河十里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6年开始在大米上使用“十里香”商标并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2349042号“十里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临乡,作为同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其他关系”,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十里香”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亦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粮食收购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证明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2、放心粮油的证书、申报材料、荣誉证书、贵州省名牌产品申报表、文献复制证明及粮油市场报。
3、平坝县工商信息、贵州省版权局的回函、作品登记表、著作权登记证书。
4、百度地图截图。
5、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商标注册信息、其他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州昌禾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8年11月21日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2019年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我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13698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在糖、食用冰、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虽双方商标存在近似性,但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十里香”大米产品获贵州省粮食行业第三批“放心粮油”产品称号,并刊登在《安顺日报》,此外《粮油市场报》也对“十里香”大米进行了报道。申请人的“十里香”大米商品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百度地图截图及被申请人地址显示,其与申请人同处安顺市,地域相邻,对此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去壳大米、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大米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十里香”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杏仁饼、蒸米饭、米粉、大米花、粉丝(条)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十里香”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去壳大米、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