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HLI术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701364号“SHLI术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58号

       

      申请人:东莞市莅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1364号“SHLI术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7178号图形商标、第7751872号图形商标、第122597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