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81882号“桌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57号
申请人:杨志诚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882号“桌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5284号“卓彩ZHUO CAI及图”商标、第11542705号“卓彩”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8月20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桌彩”,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垫;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平板电脑用套;鼠标器套;键盘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鼠标垫;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平板电脑用套;鼠标器套;键盘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