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逸家Iyi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216443号“艾逸家Iyi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52号

       

      申请人:长沙艾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6443号“艾逸家Iyi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7418号“ASISDOO及图”商标、第31995171号“YEHOME”商标、第24450310号“Y·HOME”商标、第27358615号“亿家润 YIHOMRE及图”商标、第12390658号“爱家三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