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日日新RIR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978634号“日日新RIRI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78号

       

      申请人:日照日日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金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8634号“日日新RIR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4543993号“日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宗谱研究、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宗谱研究、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这两项指定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因此,引证商标与指定在“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等其它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之间已无权利冲突。
      再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或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宗谱研究、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