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837407号“中荷反刍ZHONG HE FAN
C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91号
申请人:郑州创牧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7407号“中荷反刍ZHONG HE FAN C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8140号“sidd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为卡通形象的牛图形,即使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要素亦无法加强两商标的可区分性,两商标的整体外观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动物食品;饲料饼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