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916870号“凯斓之家KAILANHO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5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文梅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5日对第20916870号“凯斓之家KAILAN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898170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11737229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16602552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11499876号“HEILAN HOM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海澜之家”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更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900多件商标,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违反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批复、荣誉;2.申请人纳税证明、年度报告、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发票;3.申请人公益活动报道、维权活动及判决;4.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9月27日止。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凯斓之家”、“KAILANHOME”两部分组成,“凯斓之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海澜之家”文字构成、组合形式、呼叫相近,“KAILANHOME”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字母“HEILAN HOME”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与四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伞、制香肠用肠衣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申请人主张宣告无效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