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75410号“GALAXY 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67号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410号“GALAXY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仅对放映设备、照相机(摄影)两项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8578号“360”商标、第8820255号“360www.360.cn及图”商标、第8820251号“360及图”商标、第8820249号“360www.360.cn及图”商标、第8820247号“360及图”商标、第13739631号“360及图”商标、第18183248号“360”商标、第22569589号“360”商标、第22571268号“360及图”商标、第22571361号“360及图”商标、第22571432号“360及图”商标、第22571464号“360及图”商标、第28753848号“360及图”商标、第28748350号“360及图”商标、第28747792号“360及图”商标、第28745126号“360及图”商标、第558080号“银河YINHE及图”商标、第1066049号“银河”商标、第1276258号“银河及图”商标、第1371189号“银河及图”商标、第1537924号“银河YINHE及图”商标、第2015467号“银河”商标、第28561555号“银河及图”商标、第27567558号“银河”商标、第183215号“银河及图”商标、第560037号“GALAXY”商标、第6133156号“GALAXY”商标、国际注册第599146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9182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7613号“360及图”商标、第13247614号“360及图”商标、第13287995号“360及图”商标、第13288013号“360及图”商标、第13288019号“360及图”商标、第18860079号“360及图”商标、第18926281号“360及图”商标、第28753800号“360及图”商标、第28750481号“360及图”商标、第28759079号“360及图”商标、第28756649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3263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已经注册了多件“GALAXY”系列商标,申请人的“GALAXY”系列商标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经且大量带有“360”构成要素的第三人商标也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的宣传使用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放映设备、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进行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GALAXY 360”与引证商标三“360及图”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360”,与引证商标四“galaxy”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照相机(摄影)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自拍镜头、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虽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照相机(摄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硬件、稳压电源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