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14553号“WWW.365.FARM叁陆伍農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68号
申请人:北京翼翼次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4553号“叁陆伍農场www.365.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36392号“365”商标、第28136393号“365”商标、第28136390号“365”商标、第7106876号“AKACHAN GOOD QUALITY&LOW PRICE365”商标、第7106875号“AKACHAN GOOD QUALITY&LOW PRICE365”商标、第28136401号“EVERYDAY VALUE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权利状态不确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六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AKACHAN GOOD QUALITY&LOW PRICE365”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365”,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谷类制品、面粉、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相比较,虽然其文字组成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香肠肠衣、果汁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谷类制品、面粉、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