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64585号“热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16号
申请人:臧安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4585号“热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778号“热力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热力”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