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ENGINEERING IS ELEMENT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924号“ENGINEERING IS

    ELEMENT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86号

       

      申请人:MUSEUM OF SCIENCE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924号“ENGINEERING IS ELEMENT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非常见广告用语,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美国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具有独创性,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不具有独创性,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以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