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LLE SAN MAR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137号“SELLE SAN MAR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85号

       

      申请人:圣马可赛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137号“SELLE SAN MAR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6672号“SELLE”商标、第3268989号“SELLE”商标、第16878990号“SELLE”商标、第25902560号“S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1061995H号“SELLE ITALIA”商标、第25182074号“SELLE I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商标中的“SELLE”为意大利语,译为“马鞍、车座”,显著性极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ELLE”词义解释、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六不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且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