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el Blu PRIVATE COLLECTION 199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42174号“Nel Blu PRIVATE

    COLLECTION 199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84号

       

      申请人:米兰达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2174号“Nel Blu PRIVATE COLLECTION 199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5171号“MAYZ privatecollection”商标、第8011993号“NELBLU”商标、第29740735号“Excellent及图”商标、第29725977号“Excelle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