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ERBO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57502号“VERBO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13号

       

      申请人:广东环葆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7502号“VERBO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0334号“中国供销石油烟台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