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103890号“闲羊XIAN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88号
申请人:杭州闲羊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3890号“闲羊XI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6273号图形商标、第1275980号“小羚羊童XIAO LING YA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闲羊”及其对应拼音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套、风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1日